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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叁条?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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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学院指导、组织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选小组,负责综合测评和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成员中,注意男女性别、班干和学生代表比例,小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班级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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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叁)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评选年度内公益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六条?根据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叁等奖学金评选资格。以上排名以班级为单位。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前10%(包括10%),同时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或者成绩排名在前50%,或者比上学年度进步十名或以上;

(二)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叁)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八条?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台湾、港澳侨学生可以申请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和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参评;

(二)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条?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原则上应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同时符合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学籍在我校的外出交换的学生可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参见本规定第五条:

(二)等级确定: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确定其获奖等级。申请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等于或者超过班级、某等级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名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捐赠奖学金其中一项。获得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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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叁条?各项奖学金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

(叁)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叁天(含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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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叁)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叁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十六条?参评个人对各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被取消奖励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 ?

第十七条?公益活动泛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勤工助学公益岗及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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