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是由政府、学校、社会或个人出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院本科生(不含委托培养、港澳台生、留学生)。
第一条? 助学金的种类、资助金额及资助人数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在校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金额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人数由学校统筹下达。
(二)学校助学金(又称学费减免)。由学校从本科学费收入中提取设立,资助金额及资助人数视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人数及总体资助情况确立。
(叁)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资助金额、学生类别及资助人数由捐赠者及学校双方协商确立。
第二条? 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捐赠助学金获得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捐赠者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审原则: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已申请或已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高额度资助或多次资助,在一学年内累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遵循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给予高额度助学金到低额度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注意男女性别、班干和学生代表比例,小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二)学院各年级依据本院制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下达的助学金指标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进行初评;
(叁)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对有异议结果进行协调、跟进并再行公布,直至公布周期内再无异议。
(四)学院上报评选结果。
第五条? 资助性质的奖学金评审:
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如国家励志奖学金、逸仙励志奖学金等,其评选程序参照本办法和该项目提出的其他条件。